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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亮剑》里的李云龙如果不想独吞骑兵营分给铁三角会有什么好处?

更新日期: 2025-04-13

知乎上看到一个提问:试想《亮剑》中,如果李云龙不想独吞骑兵营,分给铁三角一人一个骑兵连,会有什么好处?

对此,我只能说提问者压根不懂八路军的管理。

实际上,八路军对战利品的处理,可是有很严格的纪律的,正如《三大纪律八项主义》里唱的:不拿百姓的针和线,一切缴获要归公。

这一原则可是写到了八路军的纪律里,1947 年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》可是明确将 “一切缴获要归公” 列为三大纪律之一。

而这个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,教员在井冈山提出的”打土豪要归公“,后来逐步完善到所有的战利品管理的统一纪律。



而在抗战时,八路军更是根据所有缴获的武器、物资、资金必须上缴,并且由团以上的单位统一登记造册,并由上级统一分配。

比如说1937年,八路军打响的第一战——平型关大捷之后,当时缴获的日军步枪、弹药和大衣等物资统一运到后方,部分补充前线部队,还有一部分支援友军。

并且,李龙云作为一个团长,是没有权力分配缴获的战利品的。

《亮剑》里也可以看出,八路军实行的是“团长管军事,政委主政治”的双首长制,而战利品的收缴与分配,偏偏就是政委的工作。1943 年晋察冀军区某团在战斗中缴获一批药品,政委全程参与清点,并优先分配给伤病员。

除了政委负责分配,在团级以上的单位还设置了供给部,对战利品进分类管理,1944 年冀中军区规定,缴获的粮食需由供给部统一调配,按作战部队、地方武装、群众支援比例分配。

至于这些战利品怎么分配的,也是有相关的流程的。



先说武器与弹药,优先补充作战部队。主力部队优先获得先进装备,地方武装则配备老旧武器。1940 年百团大战期间,八路军将缴获的日军九二式重机枪配属给129师主力团,而地方游击队仅获得三八式步枪。

而技术装备也进行了专业化管理。无线电设备、火炮等技术装备由八路军总部统一调配。比如说1939 年八路军缴获了日军九七式中型坦克,就被送往延安军事工业局拆解研究。

而生活物资,比如说粮食和被服,则是优先保障前线的士兵,部分救济群众。1942 年冀南军区规定,缴获的粮食按 “三七开” 分配,70% 用于部队补给,30% 赈济灾民。

要是缴获了现金,则是需要全部上缴,并且通过银行兑换为边区币,1943 年晋绥军区规定,缴获的法币需统一兑换为 “晋绥边区银行币”,防止伪币流通。

从这一点可以看出,不管是李云龙,还是赵刚,他们缴获的法币、现大洋还是其他值钱的东西,都会换成等值的边区币,在根据里使用。

当然,如果缴获一些特殊的物品,比如说日军的指挥刀、军旗,也不是李云龙说送给谁就可以送给谁的,会作为战利品展品,在一些展会上展出,用于提升我军的士气。1944 年八路军就在山东举办 “反扫荡胜利成果展”,展出缴获的日军九七式望远镜、九四式军刀等,吸引数万群众参观。

当然,一些高级军官的佩刀,会当成礼物送赠予国际友人,比如说在1944 年美军观察组访问延安时,朱德将缴获的日军中将服部直臣佩刀赠送给他们,成为中美友谊的象证。

因此李云龙想将军刀送给楚云飞,必须经赵刚打报告,经旅长或者说更高级别的首长批准后才可以。

如果私分战利品,会有什么后果?很严重嘀。

根据《八路军纪律条令》,私分战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职等处分。1943 年晋察冀军区某连长因私藏缴获的日军手表,被撤销职务并党内警告。

如果涉及贪污或重大违纪者送交军事法庭。1945 年冀鲁豫军区某营长私分缴获的金条,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。上级领导若失察需承担连带责任。1944 年某团政委因未及时制止士兵私分药品,被记大过处分。

如果铁三角私分骑兵营,李云龙、赵刚、孔捷、丁伟还有他们几个团的政委都要吃瓜落,接受惩罚,记过、警告,严重了还会被撤职处分,甚至旅长,都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。

就问你李云龙有几个脑子,敢私分骑兵营?还要旅长打电话来要装备?李云龙自己就屁颠屁颠一早送过去了。

当然,也不是没发生过这样的事,也有处分的。1943年,晋察冀军区机要科长刘长生因私分缴获的日军罐头,被撤销职务。

1929年1月,红4军进入赣南,在瑞金大柏地设伏重创国民党军刘士毅旅追兵 2 个团。激战中,第 31 团缴获敌军官所携《孙子兵法》,当时在红 4 军 31 团担任团委组织干事的邓华一见如获至宝,但由于 “一切缴获要归公” 的纪律,他再喜欢,也只能连夜抄录一份,将原书交公,而不是占为己有。

另外,别说私分战利器,就《亮剑》里李云龙因为抢占仓库物资,和兄弟部队起冲突,还纵容手下打战友耳光,这就违反了纪律。

在东北解放战争时期,就发生过东北野战军某纵队私分仓库物资的事件。

当时,部队在作战过程中缴获了一批物资并存放于仓库。但是该纵队的一些官兵未能严格遵守 “一切缴获要归公” 的纪律,私分仓库物资。

因为这件事,纵队政委吴法宪作为部队的政治主官,对部队的这种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。最终在全军会议上作了深刻的检讨。



这一事件后该纵队被全军通报批评。如果李云龙干了这件事,他和政委就要接受批评,整个师会因此被通报批评。

让手下士兵打兄弟部队战友的耳光,这闹到上面,也是会严重处理的。

1947 年修订的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》明确将 “不打人骂人” 列为八项注意之一。这个纪律是从红军时期就开始执行的,成为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。八路军更是要求士兵 “说话和气”“不打人骂人”。

李云龙出身的红四方面军确实存在过“官长打骂士兵” 的现象,倪志亮、王树声等将领因打骂部下被批评过,中央对此明确反对,教员还专门批评了郭天民 “郭铁匠” 的体罚行为。

红一方面军在三湾改编后,就设立了士兵委员会,通过士兵委员会,士兵有权批评甚至罢免打骂士兵的军官。

总之八路军“人民子弟兵”的称号不是白叫的,“八路军纪律严”也不是一句空话,“一切缴获归公”这是从红军时就已经确立的一项纪律,是一条红线,李云龙虽然看着有点小狡猾,但孰轻孰重,还是分得清的。


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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